诈骗罪中的“非法占有”是违背权利人真实意思而占有
虽然不支付对价,但如果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是基于权利人的自愿处分,则行为人的占有具有法律关系基础,不属于非法占有。例如,乞丐向他人乞讨而接受他人施舍的财物,施舍属自愿赠与,乞丐接受施舍的财物系以赠与人与乞丐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为基础,不成立非法占有。可见,
诈骗罪中的“非法占有”应当是违背权利人真实意思的占有。
难点在于,如何判断占有是否违背权利人真实意思?例如,身体健全的乞丐假扮残疾人在街上乞讨,他人出于对残疾人的同情而施舍财物,乞丐占有财物是否违背权利人真实意思?我认为,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赠与人事后知道乞丐不是残疾人,会不会撤销赠与,是不明确的:有的赠与人可能会要求索回施舍的财物,有的赠与人即使知道被乞丐欺骗也不会撤销赠与。这种情况应按照民法规定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处理,不宜认定为非法占有。只有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占有他人财物违背权利人真实意思,仍恶意地予以占有,才属于非法占有。例如,赠与人在赠与时以口头或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了赠与的条件,受赠人明知不符合赠与条件而占有赠与财物,属于非法占有。
本页地址:http://13176419589.com/List.asp?C-1-6043.html